(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罪犯汪顺蓉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09 浏览次数:534
公示
2023年5月6日本院作出了(2023)苏0902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汪顺蓉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后因汪顺蓉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2023)苏09刑终1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2023)苏0902刑初1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罪犯汪顺蓉处于哺乳期,本院于2023年9月5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罪犯汪顺蓉暂予监外执行九个月二十一日,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9月5日起至2024年6月25日止。后汪顺蓉再次怀孕,本院于2024年6月7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罪犯汪顺蓉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9月25日罪犯汪顺蓉生一女孩。现将罪犯汪顺蓉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515-68558257向本院反映。公示期:三日。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