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欢喜喜买房却被骗 中介无辜吗?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何叶 发布时间:2024-10-10 浏览次数:532
【案情简要】
2022年5月23日,买方张某(原告,丙方)与卖方原房东(甲方)翁某、卖方现房东(乙方)杨某签订《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中介方(丁方)为某房产中介公司,合同载明:甲、乙方自愿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出售给丙方,房屋总售价为人民币52万元整。……中介服务费8000元由丙方支付。原房东翁某、现房东杨某、丙方张某、中介方倪某、均在合同上签字,某房产中介公司加盖印章。后原告实际支付购房款52万元。另倪某与原告张某系夫妻关系,倪某系某房产中介服务部经营者。
2022年10月10日,杨某因合同诈骗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3月19日,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间,被告人杨某通过伪造房屋买卖转让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房主身份证件等材料,虚构某市3套房屋系自己购买的事实,并让房产中介进行销售。后通过出示伪造的相关材料、让他人冒充真实房主等手段,与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作协议等,骗得被害人翁某某、倪某、刘某共计人民币178万元。……一、被告人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杨某继续退赔人民币178万元,其中发还被害人倪某52万元……。
【双方诉辩】
后原告将某房产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买卖损失81500元。被告辩称其也是受骗方,不存在过错,故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某房产中介公司为原告与杨某订立《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中介费。某房产中介公司系专业性机构,拥有专业的人员。房屋买卖当事人基于对中介人的信任,通过中介人介绍达成协议,故中介人应对其所提供的信息承担谨慎的审查及核实责任。现由于中介人的主观疏忽大意,未尽到房源的重要信息审查发布,违反了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义务和勤勉义务,致使原告买房受骗,产生巨大经济损失,应当由中介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原告自身亦存在一定责任,原告张某与倪某系夫妻关系,倪某经营房屋中介机构,其应可凭借自身的专业及经验对房产进行充分了解后再购买,在得知原房主未出示身份证原件时,即应警惕,应进一步核实后再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但两原告未核实即签订合同并支付房款。由此可见,两原告并未充分了解该房产即做出了购买决定并主动打款,两原告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考虑双方过错,酌情确定被告某房产中介公司承担原告购房款52万元10%的过错赔偿责任即5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