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罪犯邵明星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0-10 浏览次数:563
公 示
罪犯邵明星,女, 1999年6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99062472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安庄镇大马峪村280号,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冀州镇东泰滨湖公寓18号楼1单元602室。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作出(2023)苏0991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邵明星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2024年9月26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苏09刑终2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罪犯李俊青等人的上诉并维持原判。罪犯邵明星以怀孕生产现处哺乳期为由,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其子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现本院将罪犯邵明星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相关材料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联系人:胡法官
联系电话:0515-80891242
地址:盐城市赣江璐22号。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