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罪犯贺海军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4-02 浏览次数:70
罪犯贺海军,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保安,户籍地青海省西宁市,暂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2024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24)苏049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贺海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判决作出后,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决定对罪犯贺海军采取逮捕措施,但因其患丙型肝炎肝硬化而未能执行, 当日,本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判决生效后,经罪犯贺海军申请,本院提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
经查,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罪犯暂予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确认罪犯贺海军犯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对罪犯贺海军暂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联系人: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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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