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罪犯郭敏收监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5-13 浏览次数:242
罪犯郭敏,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2022)苏0492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罪犯郭敏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因罪犯郭敏系怀孕期妇女,本院于2023年6月5日、2023年12月11日决定对罪犯郭敏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4月18日,扬州市邗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以罪犯郭敏妊娠结束,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为由向本院建议对罪犯郭敏收监执行。
经查,扬州市邗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提交的新生儿产科预防接种凭证、出生情况记录表、出院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等证实罪犯郭敏于2024年4月12日分娩一女(早产),婴儿已于2024年4月13日死亡。
本院认为,罪犯郭敏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经消失,其刑期未满,应对其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第(六)项、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郭敏收监执行余刑有期徒刑一个月六日。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