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罪犯丁翠翠收监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8-04 浏览次数:84
罪犯丁翠翠,女,199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本院作出(2023)苏049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丁翠翠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因罪犯系怀孕期妇女,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决定将罪犯丁翠翠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8月11日,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司法局以罪犯丁翠翠原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怀孕期妇女)消失为由,向本院建议对罪犯丁翠翠收监执行。因罪犯丁翠翠系哺乳期妇女,本院于2023年9月8日决定对罪犯丁翠翠不予收监执行。2024年7月30日,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司法局以罪犯丁翠翠哺乳期将于2024年8月3日结束,届时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建议对罪犯丁翠翠于其哺乳期结束后收监执行。
经查,罪犯丁翠翠于2023年8月3日在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生育一女,其哺乳期为2023年8月3日至2024年8月3日。
本院认为,罪犯丁翠翠暂予监外执行情形至2024年8月4日消失,其刑期未满,应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第(六)项、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丁翠翠收监执行余刑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十二日。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