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罪犯胡伟珊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8-26 浏览次数:95
罪犯胡伟珊,女,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暂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
2024年7月22日,本院作出了(2024)苏0492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胡伟珊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件宣判后,罪犯胡伟珊以其怀孕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9日组织会诊后出具审核意见书确认,罪犯胡伟珊至检查日期时处于怀孕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胡伟珊暂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联系人:余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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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