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还清债务,债务人就去世了。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

近日,沛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对“父债是否应由子还?”这一问题作出了回答。

李某因工程经营需要,2011年-2013年期间,陆续在王女士店赊购涂料,并由李某或其雇员出具签字单据。

2018年,李某因病死亡。王女士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遂持单据找到李某的儿子小李和妻子胡某,要求其偿还欠款,小李和胡某均以无法确认签字笔迹为由拒绝还钱。

多次交涉无果后,2023年2月,王女士一纸诉状将小李、胡某诉至沛县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李某欠下的涂料款。

庭审当天,胡某无故缺席。庭审过程中,法官听取双方陈述,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实。

法庭上,王女士诉称,李某赊购涂料,是用于多个工地,因双方长期合作,相互信任,李某每次赊购涂料,都在原告的收料单上签字或由其雇员签字。李某死后,王女士对其赊购的涂料款做了最后核算,累计欠款177086元。王女士认为,小李作为李某的儿子,继承了李某的遗产,依法应当偿还李某生前的债务,付清欠款。

针对王女士的诉求,被告小李不予认可。他认为,无法确认欠款的真实性,其不应偿付该款项。

沛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因工地工程需要,在原告处购买涂料等共计177086元,有李某或其指示的雇员出具的收料单为证,予以采信。李某去世后,其财产由其子小李继承和管理,小李应在继承和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清偿其父李某生前的债务。胡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胡某亦未放弃继承权,也应在继承遗产范围承担清偿李某生前债务的责任。据此,法官一审判决被告小李、胡某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偿付原告王女士涂料款177086元。

小李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徐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中院法官明法析理、主持调解,双方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小李自愿向王女士给付相应货款。

俗话说父债子偿,但法律上却未必如此。父母和子女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一般情况下,应当各自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只有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才需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税款和债务。而且,如果父母的遗产价值低于税款和债务数额,子女也仅限于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子女放弃继承的,对父母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小李没有放弃继承权,实际继承了父亲李某的财产,应当在其继续遗产范围内,对父亲生前未了结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