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法院集中执行专项行动“攻势”再起
作者: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卞卫明 杜肇振 吴学飞 丁彭 发布时间:2024-10-11 浏览次数:506
为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透明度、规范化,9月29日凌晨,溧水法院开展“诚信兴商”暨“终本清仓”集中执行专项行动,并特邀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参与,“零距离”见证执行。
本次集中执行共出动警力15人、警车9辆,涉及执行案件26件,拘传6人,执行完毕3件,促成执行和解15件。
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溧水法院判决陈某给付史某某设备租赁款6万余元。立案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某仅支付了3万余元,后未能按照承诺履行。史某某要求恢复执行,经提前摸排,执行干警凌晨出击,将陈某堵在家中。
起初陈某态度消极,执行干警依法对其进行搜查,并拟采取拘传措施。迫于压力,陈某主动表示目前正在经营螃蟹养殖,眼下正是螃蟹上市的关键时刻,如对其拘留对后续债务履行有较大影响,并愿意凑钱当场支付史某某5000元,剩余款项承诺限期履行。
执行干警对陈某失信失约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严明法律后果,在征得史某某同意后,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某当场给付史某某5000元。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溧水法院判决徐某某赔偿赵某某11万余元。赵某某申请执行后,溧水法院立案执行后,经穷尽执行措施,该案仍剩余3万余元未能执行到位,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并非休止符,该案系涉民生案件,执行法官终本结案后始终未放弃执行,多次进行线上线下财产调查。考虑到国庆假期徐某某可能回家,执行法官在得知其确切下落后,在本次集中执行时找到徐某某,迫于压力,徐某某最终支付了剩余案款,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溧水法院判决张某某赔偿杨某某12700元。立案执行后,张某某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义务。
9月29日清晨,执行干警敲响被执行人张某某院门,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传唤张某某到法院,其以身体不适为托词拒绝配合,执行干警依法采取拘传措施。但张某某儿子赵某突然情绪激动,阻挠执行干警将其母带走,执行干警多次警告无果。
鉴于赵某严重妨碍执行,执行干警将两人一同拘传至法院。后张某某迫于压力,主动筹钱履行全部案款,赵某经执行干警训诫后,也认识到自身错误,并写下具结悔过书。
集中执行结束后,代表、委员们纷纷表示,通过现场见证执行,真切感受到溧水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信心和决心。下一步,溧水法院将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以更快速度将群众“纸上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为区域高质量发展注入司法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