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杨晶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锡 发布时间:2024-10-11 浏览次数:499
关于罪犯杨晶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罪犯杨晶,女,1992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921001260X,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犊山村万石村67号,居住地宜兴市张渚镇桃香苑小区32幢402室。
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2024)苏0282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杨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杨晶以自己在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产科出院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材料。
经查,杨晶于2024年4月19日在宜兴市张渚人民医院产下一女,现处于哺乳期,不宜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杨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并由江苏省宜兴市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4年10月14日前(公示期三日)向本院反映。
二○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电话:0510-87963728
联系地址:宜兴市教育西路51号宜兴市人民法院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