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5日,李某入职某教育公司处工作,某教育公司未替李某缴纳保险。2022年3月11日,李某下班回家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驾驶小型汽车的朱某相撞,李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2022年 9月,李某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用人单位为某教育公司。2023年 5月,李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程度为玖级。2023年8月,李某提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诉,要求朱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经法院调解,朱某共给付李某调解款15万元。2024年1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教育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但某教育公司认为,李某在另案中已经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获得赔偿,不应在本案中重复获赔。法院经审理,按照李某已获赔数额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占总赔偿额的比例进行折算,扣除了已获赔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金额,最终判决某教育公司支付李某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共155600元。

在工伤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部分劳动者是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当劳动者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时,可分别提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诉与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之诉。交通事故的赔偿是基于被侵权人向侵权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受伤一方可以要求侵害方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则是劳动者基于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费用。两类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但在赔偿项目上会发生竞合。审判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往往会对两类诉讼能否重复赔偿产生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在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补偿案件中,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应当兼得,即采用全部兼得模式。第一,两类案件的赔偿主体不同;第二,法无禁止即可为,并无法律规定不能双重赔偿;三是双重赔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且未增加责任主体。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案件中,当事人有权同时主张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但在重合项目上不可重复获赔,即采用有限兼得模式。具体而言,仅对死亡赔偿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金的双重赔偿,而对于其他费用,如医疗费、交通费等,不支持双重赔偿。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采用有限兼得模式。上述两种观点所涉及的争议焦点即劳动者在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能否在相同的赔偿项目上获得双重的赔偿。笔者认为,劳动者在治疗期间产生的各种费用,如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护理费等不能兼得,仅赔偿劳动者的实际支出部分,即利益填平。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 8 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第三人导致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第三人均提出索赔时,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同时也指出就医疗费二次请求的,法院不应支持。第二,上述费用为支出性费用,而非人身赔偿性项目。此类费用为劳动者受伤后为治疗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且此类费用的赔偿均需根据具体的实际支出及票据支付,具有确定性。此类费用并不是对劳动者受伤的补偿,劳动者也不应以此获得额外利益,不需要享受双倍赔偿。在本案中,李某的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费用已经在非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获得部分赔偿,李某在本案中重复全额主张上述分项费用并不合理。故法院最终按照交通事故赔偿额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占总赔偿额的比例来确定应从工伤保险责任中扣除的金额。在立法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用有限兼得模式遵循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理念,对占比较高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补助金等的进行双重赔偿,而对占比较小费用性支出采用利益填平,能够更好的保障双方利益,也有利于劳资关系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