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法院】罪犯李卫东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4-10-11 浏览次数:647
江苏省南通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通狱减建字第407号
罪犯李卫东,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三监区服刑。1994年10月曾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20年11月3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706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卫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9年6月4日止)。李卫东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苏07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卫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卫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