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法院】罪犯张颖年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4-10-11 浏览次数:275
江苏省南通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通狱减建字第408号
罪犯张颖年,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8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803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颖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颖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处刑罚的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颖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