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4〕苏通狱减建字第408号

    罪犯张颖年,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8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803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颖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颖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处刑罚的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颖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