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法院】罪犯朱维顺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4-10-11 浏览次数:378
江苏省南通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通狱减建字第406号
罪犯朱维顺,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22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412刑初10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维顺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4日交付执行。后因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22年9月28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12刑再5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决中对罪犯朱维顺犯介绍贿赂罪量刑附加刑部分及并罚部分,以罪犯朱维顺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刑期字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7年6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三万元。
罪犯朱维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处刑罚的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维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