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法院】罪犯高加森假释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4-10-11 浏览次数:482
江苏省南通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通狱假建字第001号
罪犯高加森,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8612274819,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2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706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高加森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5年10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高加森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苏07刑终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高加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社区矫正机关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同意。罪犯再犯罪可能性为低度,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加森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