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4〕苏通狱假建字第002号

    罪犯宫峰,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03197010130039,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9年4月11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31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宫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27年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宫峰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03刑终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2日交付执行。2021年12月23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6刑更10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6月5日止),2021年12月29日裁定向罪犯宫峰送达

    罪犯宫峰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同意。罪犯再犯罪可能性为低度,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宫峰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