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

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作出(2022)苏131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静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六万元。案件生效后,罪犯李静一起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予以监外执行,本院依法审理,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决定,决定对其予以监外执行(2023年9月11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罪犯李静于2024年8月2日以其怀孕为由申请继续予以监外执行,本院依法提请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是否怀孕进行组织诊断。

经查,罪犯李静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聂欢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8月25起至其妊娠期结束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