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丁丽丽,女,1990年4月21日生,大专文化,公司文员,住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街道黄龙富邸12幢807室,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曾因赌博,于2011年2月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6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7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2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24]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丽丽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9月14日作出(2024)苏0402刑初436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丁丽丽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宣告后,丁丽丽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审查,罪犯丁丽丽于2024年8月7日生育一男,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依法书面征询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对罪犯丁丽丽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0月9日书面回复,同意对罪犯丁丽丽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可以对罪犯丁丽丽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审查拟决定对罪犯丁丽丽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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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