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郑必先申请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宿迁 发布时间:2024-10-08 浏览次数:120
罪犯郑必先,男,汉族,1985年9月2日出生于泗阳县。
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2024)苏1323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罪犯郑必先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郑必先以其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现本院将罪犯郑必先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三日。公示期间,如对本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通讯地址:泗阳县众兴街道北京路泗阳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27-85279217,联系人:常法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