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李星瑜申请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宿迁 发布时间:2024-10-08 浏览次数:107
罪犯李星瑜,女,汉族,1991年10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
本院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2024)苏1323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罪犯李星瑜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李星瑜以其系怀孕以及可能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现本院将罪犯李星瑜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三日。公示期间,如对本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通讯地址:泗阳县众兴街道北京路泗阳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27-85279217,联系人:常法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