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402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52号
罪犯曹某,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安徽省怀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一监区服刑。2005年7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6年6月曾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20年12月18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原郊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11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曹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七千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苏03刑终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9日交付执行。
罪犯曹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2022年7月21日履行三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七千元,2022年7月21日履行六万七千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