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54号

    罪犯曾某,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江苏省建湖县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五监区服刑。2019年11月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2021年3月24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23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4日交付执行。

    罪犯曾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2021年9月16日执行一千四百元,2023年8月9日履行两万零六百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