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海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218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82号
罪犯陈某海,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6年8月17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183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26年9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罪犯陈某海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苏11刑终13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59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5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3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18日止)。
罪犯陈某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十二万二千一百七十七元零九分已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