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82号

    罪犯陈某海,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6年8月17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183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26年9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罪犯陈某海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苏11刑终13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59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5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3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18日止)。

    罪犯陈某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十二万二千一百七十七元零九分已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