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假释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13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假建字第494号
罪犯陈某,男,1998年6月16日出生,江苏省灌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724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1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五千元,2023年10月23日履行一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五千元,2023年10月23日履行五千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陈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罪犯出监危险性评估报告结果为:再犯危险等级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