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44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67号
罪犯陈某,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22年12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813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22年11月30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2023年3月30日履行五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