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晔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85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51号
罪犯陈某晔,男,1998年11月2日出生,江苏省泰兴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一监区服刑。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6月29日刑满释放。
2022年10月20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283刑初4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2025年9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五百五十八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晔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前缴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五百五十八元,判前缴纳;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晔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