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21号

    罪犯程某柏,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江苏省泗阳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一监区服刑。2011年7月曾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4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2年7月15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283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程某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罪犯程某某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苏12刑终90号之二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程某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某柏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