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丁某城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81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67号
罪犯丁某城,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江苏省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3年3月20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22刑初5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丁某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丁某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万元,2023年5月4日履行;违法所得三万元,2022年2月21日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某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