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67号

    罪犯丁某城,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江苏省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3年3月20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22刑初5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丁某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丁某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万2023年5月4日履行;违法所得三万元,2022年2月21日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某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