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75号

    罪犯江某桃,男,1971年7月4日出生,广东省清新县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07刑初7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江某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30年8月20日止),并处罚金十一万元,继续对被害人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江某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一万元,2024年4月15日履行一万五千元;继续对被害人退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某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