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假建字第491号

    罪犯刘某恒,男,1992年12月25日出生,江苏省沛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1年3月18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03刑初3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恒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6年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退缴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十五万元,2021年11月25日履行二万元,2021年12月22日履行四十三万元,退缴违法所得,判决前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罪犯刘某恒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罪犯出监危险性评估报告结果:再犯危险等级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恒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