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58号

    罪犯刘某,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五监区服刑。2019年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1年1月28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8月28日

    2019年5月23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1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2027年1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苏05刑终7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2022年8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0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5月13日止)。

    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未履行;退赔退赃,分别于2022年2月23日2023年8月18日履行五万五千元、五万元。鉴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