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亮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27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81号
罪犯刘某亮,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福建省龙海市人,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5年11月12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亭刑二初字第018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亮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26年3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继续追缴未退赃款人民币七十五万二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2018年10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57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1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0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25日止)。
罪犯刘某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五万元,2018年4月26日履行六万五千元,2020年6月30日履行一万一千五百元,2021年1月12日履行五千元;继续追缴未退赃款七十五万二千五百元,2024年3月13日履行三万元。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且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亮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