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通假释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16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假建字第496号
罪犯刘某通,男,1999年12月19日出生,山东省梁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1年9月28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21刑初6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4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3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2021年12月6日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八千元,2021年12月6日已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罪犯刘某通如适用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不良影响较低,符合社区矫正管理条件。罪犯出监危险性评估报告结果为:再犯危险等级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通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