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孟某利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213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88号
罪犯孟某利,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8月24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03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孟某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
罪犯孟某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五万元,于2022年6月7日履行;违法所得判前已退出。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某利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