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88号

    罪犯孟某利,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8月24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03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孟某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11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

    罪犯孟某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五万元,2022年6月7日履行;违法所得判前已退出。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某利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