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78号

    罪犯闵某平,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九监区服刑。2010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1月28日减刑释放。

    2017年4月26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213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闵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28年6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0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57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8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0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5月12日止)。

    罪犯闵某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退赔违法所得十六万元;分别于2022年1月4日履行十万元,2018年1月25日履行十六万元,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闵某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