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闵某平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81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78号
罪犯闵某平,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九监区服刑。2010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1月28日减刑释放。
2017年4月26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213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闵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28年6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0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57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8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0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5月12日止)。
罪犯闵某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退赔违法所得十六万元;分别于2022年1月4日履行十万元,2018年1月25日履行十六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闵某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