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缪某清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57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61号
罪犯缪某清,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江苏省张家港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3年1月30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82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缪某清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2025年9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缪某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3年2月15日已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缪某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