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28号

    罪犯屈某,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2年2月2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06刑初4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苏07刑终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7月1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下发(2021)苏0706刑初495号之二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曲鹏收监执行,刑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

    罪犯屈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万元,违法所得四千九百元,2023年8月8日履行一万一千七百零九元,2023年8月9日履行二千八百六十三元,2023年12月4日履行四万二千元,2023年12月5日履行二万零三百二十八元,2023年12月8日履行八千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屈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