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苏某流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00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38号
罪犯苏某流,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9年3月13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602刑初89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苏某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29年4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八万六千一百元五角一分。罪犯苏某流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苏06刑终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3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3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8年10月19日止)。
罪犯苏某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2021年9月3日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七十八万六千一百元五角一分,分别于2021年9月3日履行十万元、2024年3月22日履行六万元;财产刑判项未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某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