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某舟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51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89号
罪犯孙某舟,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1年4月26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322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某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四万一千八百五十二元五角六分,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孙某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2021年10月12日履行;追缴违法所得十四万一千八百五十二元五角六分,判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某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