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89号

    罪犯孙某舟,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1年4月26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322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某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四万一千八百五十二元五角六分,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孙某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2021年10月12日履行;追缴违法所得十四万一千八百五十二元五角六分,判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某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