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93号

    罪犯唐某,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江苏省涟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21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82刑初10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退赃退赔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前履行退赃退赔二万一千元,判前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