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汪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274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56号
罪犯汪某,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一监区服刑。2018年1月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23年2月18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24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汪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汪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3年6月13日履行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判前缴纳;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