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汪某建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83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96号
罪犯汪某建,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江西省玉山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0年8月14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13刑初36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汪某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8日交付执行。2023年5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6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22日止)。
罪犯汪某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万元,2021年12月2日履行六万元;退赔六十四万零六百零五元,判决前已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某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