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95号

    罪犯王,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3年1月29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82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自2023年1月29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九千四百三十五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2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千元,2023年7月31日履行退赔三万九千四百三十五元,2023年7月31日履行一万三千一百四十五元2024年7月23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回函载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