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刚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77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90号
罪犯王某刚,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21年6月1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3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刚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扣押在办案机关的违法所得一百四十五万元,上缴国库;赃物金条五根,依法处置后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五万元,2021年6月23日履行;违法所得一百四十五万元,判前已退出;随案移送的赃物金条五根,2022年3月2日依法评估拍卖,拍卖款已上缴国库。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