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90号

    罪犯王某刚,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21年6月1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3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刚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扣押在办案机关的违法所得一百四十五万元,上缴国库;赃物金条五根,依法处置后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五万2021年6月23日履行;违法所得一百四十五万元,判前已退出随案移送的赃物金条根,2022年3月2日依法评估拍卖,拍卖款已上缴国库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