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亮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33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94号
罪犯王某亮,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03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2027年5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共同退赔十九万零六十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二万元,2024年6月25日履行;退赔十九万零六十七元,2022年4月26日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