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夏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91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32号
罪犯夏某,男,1995年12月11日出生,湖北省潜江市人,中专一年级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2年2月25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03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2027年9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继续退出诈骗所得赃款。罪犯夏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苏12刑终43号刑事判决,对罪犯夏某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夏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一万元,退出诈骗所得,2023年7月12日履行十七万五千六百八十九元三角四分,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