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92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20号
罪犯徐某,男,1996年9月4日出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3年2月18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24刑诉3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八千元,2023年8月28日履行五千零五十元零三分,2024年5月10日履行一万二千九百四十九元九角七分;追缴违法所得二万元,判决前已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