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许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95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31号
罪犯许某,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1年6月1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82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33年1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元。罪犯许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苏02刑终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许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人民币一千一百元,2024年2月22日履行三万一千一百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