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59号

    罪犯杨某佳,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18年10月8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311刑初3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7年10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二万二千八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2020年11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37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3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18日止)。

    罪犯杨某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2019年4月30日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二万二千八百元,2019年4月30日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