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47号

    罪犯于某,男,1996年5月17日出生,江苏省如东县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四监区服刑。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2020年10月10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23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2030年6月30日止),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追缴赃款四十七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5日交付执行。

罪犯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五万元;追缴赃款四十七万四千元;已履行七万三千元,分别于2022年6月6日履行一万元、2023年1月5日履行五万五千元、2024年1月30日履行二千元、2024年2月20日履行二千元、2024年3月5日履行二千元、2024年4月7日履行二千元,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